宝市不动产权登记证明作废公告﹝2026﹞第13号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权利人
不动产权利类型
不动产单元号
不动产坐落
备注
13
陕(2019)宝鸡市不动产证明第0159075号
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
房屋
金台区宝十路3号院1幢1单元0402号
宝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6年2月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