宝市不动产权登记证明作废公告﹝2026﹞第13号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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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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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 |
陕(2019)宝鸡市不动产证明第0159075号 |
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|
房屋 |
金台区宝十路3号院1幢1单元0402号 |
宝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6年2月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