宝市不动产权登记证明作废公告﹝2026﹞第16号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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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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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 |
陕(2019)宝鸡市不动产证明第0122790号 |
冉洪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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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抵押权 |
渭滨区滨河路68号院37号楼3单元04号 |
宝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6年02月09日